洪都拉斯領事蓋章
丹丹15O-143-O8112 扣:25-21-23-O36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蓋章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領事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蓋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蓋章,而后外國駐華領事再確認蓋章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蓋章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蓋章,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蓋章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領事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辦-理領事蓋章需要提交哪些單證和文件?
1、用于通關結匯及涉外商貿活動的各類商業單證和證明文件,如:原產地證、商業Invoice、價格單、規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報關單、合同、檢驗檢疫證/書、公證/書、保險單等;
2、其他與涉外商貿活動相關需辦-理領事蓋章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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